教学管理制度

西安工程大学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9年07月26日 20:03  点击:[]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1.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单位证明(因病须附医院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报到时,需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登记表”和“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卡”。学籍卡一式二份,一份存函授站,一份统一交学校。

3.新生入学后,由各函授站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并通知学生单位。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和地点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附医院证明,事假须附单位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准假逾期两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5.学生毕业时需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二、成绩考核、记载办法与补考

6.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卡,学生毕业时归本人档案。

7.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每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都必须按规定考核学习成绩。

考试、考查课均应在教学计划中规定,但在制定学期计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更改。

8.考查课的成绩评定主要是对平时成绩的考核。平时成绩包括集中面授听课情况、平时作业的完成情况,课堂讨论、平时测验、试验操作、试验报告的批改等情况的综合评定。考查课应根据期末考查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9.考试采用笔试的方法。考试课学期成绩的评定主要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一般在10%~20左右。

10.学生应按时参加面授辅导,完成作业;认真参加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在各门课程考试之前,学生应接受考试资格的审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给与补考机会。

(1)全学期完成作业、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

(2)累计缺课超过面授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学校认定其他不具备考试资格者。

11.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函授站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不及格者不予补考。成绩上注明“缓考”字样。

12.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在下一学期期末考试后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最后一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安排毕业前补考,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

准予补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分,不再计平时成绩。

13.凡擅自缺考(包括参加考试未交试卷者)和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按零分记,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4.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结业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后可安排补作,或提出在实际工作中符合教学要求的技术革新材料、科技论文等,报学校审查同意后,可补答辩一次,费用自理。

15.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由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考试成绩达到八十分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取得相同专业高等教学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课程,经学校审核同意,承认其成绩,并记入成绩档案。免修课程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

16.学生学习成绩于下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时公布。

三、升级与留级

17.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18.学生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

19.函授生需留级时,若所在函授站该专业下届不再继续招生,允许随原班试读,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按照毕业对待。

20.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记;

(2)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考核,则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21.学生在留级前考核成绩达70分以上的课程(不含补考),留级后可以申请免修。

22.学生在校学习期限:

本科学制年限加两年(包括因病、因休学、留级);专科学制年限加一年(包括因病、因休学、留级)。

四、转学与转专业

23.学生在不改变学历层次和科类的前提下,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转专业的,应持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

24.学生申请转学,须经学校同意后,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和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开具同意转入证明后,由学校开具转出证明并报教育厅批准、备案。

25.学生申请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后报教育厅备案。

五、休学与复学

26.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其休学,休学以一年为限,次数以一次为限。

(1)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2)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确已无法完成本学期学习任务者;

(3)因工作关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近期内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或所在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27.学生休学必须由函授站呈报学校,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28.休学期限未满,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29.凡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可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函授站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30.申请复学的学生,如下学年级无相同专业班级,可编入相近专业或按肄业处理。

六、退 学

3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补考后一学年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一学期课程考核全部不及格者;

(2)跟班试读学生,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以及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3)需第二次留级者;

(4)学生未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或请假手续,擅自旷课三分之一以上者;

(5)休学期满后,未如期向学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6)如在考试(考查)中,系第二次作弊者;

(7)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麻风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学校根据退学学生的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结业证书或成绩单(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和勒令退学的学生不发)。

七、考勤与纪律

32.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33.凡规定的面授、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均作旷课处理,并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33.学生参加函授站的各种教学活动时,教师及班主任应负责检查点名,并填报考勤纪录表备案。

八、奖励与处分

34.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在毕业时可授予“优秀毕业生”,并给予表彰或奖励。

35.对在校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毕业班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6.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学校审查批准,可以解除留校察看的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又坚持不改者;

(2)违犯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

(3)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

(4)违犯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38.给予学生处分,徐由函授站提出,经学校核查批准。

九、毕 业

39.学生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40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完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或论文),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提出申请,学校准予对不及格课程再补考一次,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经毕业后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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