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考场规则
一、考场原则
监考人员必须把握以下考场原则:①学生单人单桌;②考试卡随机摆放定座位;⑧书籍及相关材料放在指定地点;④不交卷中途不准离开考场;⑤无学生证、考试卡不准参加考试;⑥构成考试作弊者立即停止答卷,勒令离开考场,并填写报告单。
二、考场细则
1、学生凭学生证(补考还需补考卡)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自己考试卡摆放位置就座,并将学生证(补考时连同补考卡)摆放在桌面右上角,接受监考教师的核查,服从监考教师的调度和安排,学生不得私自移动或交换考试卡的位置,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2、迟到15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并以旷考论处。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不交卷中途不准离开考场。
3、考生参加考试时,除带指定的或必要的考试用具外,不准带任何书籍、笔记、数学用表、草稿等物,书包应放在指定的地方。
4、考试中学生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有夹带、互换试卷、传递纸条等作弊行为。如遇试题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及使用企图作弊手段,否则按违犯考试纪律论处。
5、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考试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者,应经监考教师同意,但不能再返回考场)。
6、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整理好试卷交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其他考生交头接耳、随便讲话,或在考场附近谈论考试内容和试题答案,否则以作弊论处。拖延交卷警告无效,监考教师可以拒绝接受试卷,该课程以零分计。
7、考试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写(作图除外)。试卷上应填写姓名、学号、班级,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8、禁止各种违纪、舞弊行为。有舞弊行为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及作弊未遂者,均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于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者,要加重处分。
第二章、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一、违纪类型及成绩处理
在考试时,有下列违纪行为者,扣除该课程总分20分;
①不按规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座位的调整;
②开考后座位上有不准携带的书籍、笔记、书包等;
③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用具(包括计算器);
④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⑤交卷时间已到,有意拖延时间,纠缠监考教师,迟交试卷;
⑥因考试成绩不及格威胁或纠缠教师要求加分者;
⑦有其它违纪行为者。
二、考试作弊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
①携带、夹带与该课程相关的材料及纸条(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看);
②考试中有互传纸条,互换试卷、草稿纸,传递答案或向他人推近答案的行为(双方同样处理);
③考试中有交头接耳、打暗号行为(双方同样处理);
④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⑤已起立交卷再改动试卷;
⑥交卷后不离开考场,给他人说题或扔纸条(双方同样处理);
⑦在考试中使用现代通讯工具和其它手段者。
三、考试作弊纪律处分
考试作弊,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只准毕业前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①作弊属于初犯,双方无论是主动作弊还是被动作弊,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作弊属于重犯,或替他人代考者,请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③考试屡次作弊或作弊手段、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