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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0日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团委、后勤处等部门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负责制定、完善有关勤工助学的规章制度,发放勤工助学学生劳务报酬,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校学生资助中心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即大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办各类勤工助学基地。

第八条 各学院应掌握本学院学生困难情况,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安排,广泛收集勤工助学信息。每学年将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要通过各种途径,拓宽渠道,积极收集校内外用人信息,组织学生在校内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在给学生推荐岗位时,要充分考虑其学习和专业特长,禁止学生参加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或危险的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劳动,勤工助学活动应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来源及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每年在学校奖助学基金中,提取10% 的经费作为勤工助学经费;

(二)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捐助等其他经费。

以上两项的总和构成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经费统一设立在学校济困助学资金专户中,其流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公共岗位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同时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经费使用情况督导;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财务处负责劳动报酬发放。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协会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协会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西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西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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